首页 / 法律洞察 / 公司治理 · 责任链条
公司治理 · 责任链条

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

作者 李炎辉 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主任 发布 2026 / 03 / 20 阅读 约 6 分钟
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

新《公司法》对董监高责任体系的系统性重塑

2026年开年,资本市场有一个信号值得所有董监高(注: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警惕。

这几个月,已有15家A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。其中,向日葵因重组预案涉嫌误导性陈述,公司及董事长、董秘拟被罚510万;亚辉龙,董事长和董秘被罚350万;容百科技,公司及两名高管拟被罚950万。



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

数字不是重点,重点是处罚对象的变化——以前是“罚酒三杯”式的公司买单,现在是“穿透式监管”、精准追责到个人。

数据显示,今年开年百余份行政处罚中,超过七成追究了董监高等“关键少数”的个人责任,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董秘成为重点追责对象。

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这背后,是新《公司法》对董监高责任体系的系统性重塑。今天,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。

第一层:为什么要追责到个人

先看一个典型案例。2026年2月,亚辉龙因与一家脑机接口公司的合作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,收到处罚告知书:

公司被罚400万,董事长被罚200万,而最值得关注的是——董秘王鸣阳,因“建议、参与、审议公告发布”,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拟处以150万元罚款。

董事长董秘一起罚:为什么监管要“穿透”到个人?

这位董秘没有决策,但仍因建议发布不实公告承担重责。

这起案件揭示了监管逻辑的核心变化:谁决策、谁执行、谁签字、谁负责。

为什么要把责任落在个人身上?三个原因。

第一,公司是拟制的法人,本身不会决策,不会签字,不会撒谎。

所有的公司行为,归根结底是人的行为。公告是谁起草的?谁审核的?谁签发的?谁最终决定的?如果只罚公司,不罚个人,这个人就不会有敬畏心,这也相当于让全体股东为少数人的违规行为买单。

第二,只罚公司,威慑力有限。

对于这些大公司来说,被罚几百万,不痛不痒,违规被罚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带来的可能收益。但当罚单落到个人头上,当高管面临职业生涯的污点、甚至身家财产的损失,决策者和执行者才会真正敬畏规则,才会做出审慎的决策,才会合规履职。

第三,新《公司法》为“穿透追责”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这是我下面要讲的重点。

第二层:新《公司法》下的董监高责任体系
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,对董监高责任进行了系统性强化。我为大家梳理几个核心条款。

第一,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明确化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定义了这两个义务:忠实义务要求“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”,勤勉义务要求“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”。

什么叫“合理注意”?就是你得真的去核查、真的去把关,不能当橡皮图章。

第二,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董事、高管执行职务,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这意味着,在合同纠纷、侵权诉讼中,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、高管个人追偿。也就是公司这道“防火墙”,被打破了。我举个例子,比如财务总接受老板的指令转移了公司的资金,那公司的债务人如果有损失,就可以要求财务总向他赔偿。

第三,资本维持责任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:股东抽逃出资的,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第五十一条:董事会未及时履行股东出资催缴义务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这意味着,财务负责人、执行董事如果在抽逃出资的文件上签字、配合完成资金划转,就可能被认定为“协助者”,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四,“实质董事”制度的引入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: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,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。

这意味着,哪怕你在工商登记上不是董监高,但只要实际行使了决策权、执行权,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想躲在幕后遥控指挥?这条路被堵死了。

第三层:董监高如何正确履职

说了这么多风险,那么董监高该怎么正确履职?我给大家三条建议。

第一条:决策要留痕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要求董监高履行“合理注意”义务,留痕就是证明你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。

会议记录要完整,谁说了什么、投了什么票、有没有人提出异议,都要记下来。重大决策要留存尽职调查报告、专业机构咨询意见。合同审批要保留电子审批记录。

万一出了问题,这些记录能证明你当时是基于充分信息、审慎作出的判断,而不是敷衍了事。

第二条:边界要清晰。

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边界要清晰。亚辉龙的案例中,董事长审核公告、董秘建议发布公告,两个环节都出了问题。

关联交易要严格履行报告和回避表决程序。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、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关联交易、商业机会的利用设定了严格的豁免条件——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,并经决议通过。

第三条:不该签的字不签,不该发的文不发。

这是最朴素也最重要的一条。亚辉龙的董秘,分析师出身,专业能力没问题,但他“建议发布”了不实公告,就要承担责任。

如果你发现公告内容有疑问、信息不完整、可能存在误导,你有没有勇气叫停?你有没有机制叫停?

回到开头的问题:为什么要穿透式监管?

因为公司治理的失语,本质上是人的失职。

一家公司,只有当每一个“关键少数”都真正敬畏规则,这家企业才会真正稳健前行。

本文为仁本·法商管理顾问官网版本,持续更新。
特别声明

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,亦不构成对文中所述主体或行为的评价与推荐。任何人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判断、决定及由此产生的后果,作者与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。如需法律意见,请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。转载或引用请注明来源于「仁本·法商管理顾问」及作者姓名。

#公司治理 #责任链条#以案说法#企业法律顾问
这类问题,你的公司可能也有

仁本·法商管理顾问专注股权与企业法律顾问:从股权架构、控制权安排到日常合规,把风险拦在事前。

聊聊你的问题
← 返回法律洞察